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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商办理 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系列解读之一:假冒注册商

2020-09-10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注册东莞公司

 东莞工商办理
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系列解读之一:假冒注册商

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系列解读之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08-08 23:29 来源:法律那些事儿

原标题: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系列解读之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作者:黄熊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工商办理
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系列解读之一:假冒注册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下面对该罪的各要素进行分析。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由于商标未注册亦可使用,如果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该商标所有人没有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出现如下表面有授权、实际无授权的情形,应认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一)虽然获得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但超越许可合同的时间范围、商品类别范围、地域范围的使用;

(二)注册商标超过续展期,注册人未续展而别人已经申请且得到核准,原注册人继续使用原商标商品的行为;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已经完成出资后,未经其他合伙人或公司许可,继续使用商标的行为。

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该构成要件中,包含三个要素:同一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下面逐一分析。

如何确定是否为同一种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同一种商品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如果司法人员无法判断涉案商品与被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定、综合判断。

在理解上述“同一种商品”过程中,要注意其与商标民事侵权之间的差别:

第一注意《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之间的差别与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下称“分类表”)是由世界知识产权局组织提供的,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该国际分类表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的。由于“区分表”所列商品名称,不仅包括“分类表”内的商品名称,而且包括我国常用但未列入“分类表”的商品名称,因此,某些商品名称如果在“分类表”中未找到,但可能在“区分表”之中。实务中,应注意参照“区分表”确定是否为同一商品。

第二注意刑法“对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与民法中“类似商品”的区别与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民法中的“类似商品”概念的外延,显然大于刑法中的“对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由此可见,刑法并未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列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对象。

如何确定存在“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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