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7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东莞注册公司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许可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洮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危化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青年南大街14—1号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14:00-17:30(夏)
咨询电话
0436-3503966 323211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69860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日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和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受理无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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