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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2021-05-17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东莞公司注册

 东莞商标注册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苏安监〔2012〕23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应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实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1.在本省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辖

4.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5.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以下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3)经营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站的;

(4)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5)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6)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省属(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所属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设区的市属企业。

6.县(市、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除市级安监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变更

7.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登记为企业。

8.经营企业按本《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的管辖分工,分别向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市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

9.经营企业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租赁。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出租方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审核现场核查的内容。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出租方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

没有也不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仅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提交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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