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5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东莞注册公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3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梧州市长洲区星辰大哥大糖水店甜甜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81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81号
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星辰大哥大糖水店甜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405600059219
经营场所: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1号2幢一层27号商业用房
经营者:卓彬义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XXX
2020年5月26日,本局收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你店在没有获得“益禾堂”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的情况下,以“益禾堂”品牌名义进行经营,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020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投诉情况,对你店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侵权的奶茶纸杯、塑料杯、封口膜实施扣押处理。本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你店涉嫌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3月,你店在未取得“益禾堂”商标所有权人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将“益禾堂”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修、物料等方面 ,但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5月15日开始营业,于2020年6月3日停止侵权行为。在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间,你店营业额为27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你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卓彬义、卓胜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1份;整改报告1份及整改后的照片打印件;营业额流水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执法照片10张;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投诉书及附件。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市监听告〔2020〕21-17号),依法告知你店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店享有的权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
你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间营业额为2786元,违法程度为轻微,同时鉴于你店积极整改并配合本局的调查取证工作,本局决定给予你店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5500元罚款。
你店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店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以上是关于东莞工商办理 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西梧州一家糖水店被处罚信息的详细说明,有不明白地方可以咨询优业财务东莞分公司,东莞优业财务乐意回答所有朋友的问题 咨询热线:13360558809 官网:www.dgyycw.cn
东莞工商办理
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西梧州一家糖水店被处罚
免费咨询热线:133-6055-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