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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记账报税捷安高科: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

2020-07-26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注册东莞公司

 东莞记账报税捷安高科: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

捷安高科: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2:05:48 中财网    
原标题:捷安高科: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东莞记账报税捷安高科: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0-008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
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及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
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
为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309万股新
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生6,926.6万元变更为9,235.6万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郑州捷安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43号)。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于2019年3月13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
本、公司类型发生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


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
体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
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9万股,于2020
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
英文(参考名称):Zhengzhou J&T Hi-Tech Co.,Ltd.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参考名称):ZHENGZHOU JIEAN HI-TECH
CO.,LTD.。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35.60万元。


4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
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机电一体化设备销
售、生产、安装、施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备
一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
询服务;房屋租赁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
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机电一体化
设备销售、生产、安装、施工;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设备一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
成;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经营;展览展示服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及
施工;教育咨询培训;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235.60万股,均为普
通股。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
制性规定。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对
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罢免,并
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有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义务。若协助、纵
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予以
罢免,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
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
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10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增加(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11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
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
额达到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
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12

(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3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1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相关意见。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5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6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
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17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
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
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
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两名及以上监事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
上届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
届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两名及以上监
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18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19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2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
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
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2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3

(四)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燃料
和动力等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的。

2、银行贷款,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的。

3、出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商品等,单项合
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
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四)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燃
料和动力等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
以上,1亿元以下的。

2、银行贷款,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
上的。

3、出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商品等,单项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
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2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
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
其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
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
关联交易事项。





27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1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28

(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等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下的。

2、银行贷款,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的。

3、出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商品等,单项合
同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


(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下的。

2、银行贷款,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
下的。

3、出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商品等,单项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


29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5、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
相关比例计算。


3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31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上述《关于变更公司类
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
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变更公司的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符合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实际情况,同时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
司法》《上巿公司治理准则》、《上巿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巿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
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
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7月23日


  中财网


以上是关于东莞记账报税捷安高科: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信息的详细说明,有不明白地方可以咨询优业财务东莞分公司,东莞优业财务乐意回答所有朋友的问题 咨询热线:13360558809 官网:www.dgyycw.cn


东莞记账报税捷安高科: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公告 捷安高科 : 关于变更
免费咨询热线:133-6055-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