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9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东莞公司注册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统一规则、事权分级、失职问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法人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九)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的除外);
(十)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六项和第七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以上是关于东莞记账报税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息的详细说明,有不明白地方可以咨询优业财务东莞分公司,东莞优业财务乐意回答所有朋友的问题 咨询热线:13360558809 官网:www.dgyycw.cn
东莞记账报税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免费咨询热线:133-6055-8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