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南沙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张女士认识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祝某。祝某介绍,其与朋友王某于2016年初登记成立了广州某冰生物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1万元,公司是委托科研单位自主研发独有化妆品配方的,还会自行开发移动终端进行线上销售,成本低、收益好。
张女士被祝某描绘的公司大好发展前景打动,便出资50万入股了该公司。然而入股后,张女士却发现,某冰公司根本没有委托科研单位研制配方,只是在销售一些贴牌面膜,所谓移动终端线上销售也仅仅是开设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入股一年多,公司业务依然没有任何进展。
更重要的是,张女士发现,除了自己实际出资的50万之外,其他股东几乎均未实际出资。尤其是祝某和王某作为认缴资本比例最高的两个大股东,虽声称也分别实际出资30万元和8万元,但并未经过验资,亦不能提供已将上述资金打入公司账户的证据。

原来,某冰公司注册成立时是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祝某认缴出资850.85万元,占股85%;王某认缴出资150.15万元,占股15%,出资时间为2066年12月31日,即所有股东无需立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而只需在50年内将1001万的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完毕即可。
随着其他小股东和张女士入股,某冰公司的股份构成最终为:祝某认缴出资450.45万元,占股45%;王某认缴出资350.35万元,占股35%;张女士认缴出资100.1万元,占股10%;另外两名股东各认缴出资50.05万元,均占股5%。
之后,由于公司没有收益,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权和管理权发生分歧和争执,出现某个股东拿走公章,私自转公司存款等乱象,公司的办公家具和设备、滞销面膜被用来抵销办公室租金。各股东就公司解散和清算事项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南沙法院提请判决某冰公司解散。法院判决后,某冰公司终于进入自行清算。但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再起争执,对于某冰公司的存款余额31万元,张女士认为,公司其他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公司经营实际上完全依靠自己出资的50万元,因此公司存款余额在扣除清算费用之后应全部返还给自己。但祝某和王某坚持认为其有出资,要求按比例分配存款余额。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只能再次走上法律维权道路,向法院申请对某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南沙法院立案后,法官在听证过程中,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也就是说虽然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但因为公司进入清算,各股东必须将认缴出资实际缴纳到位,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
另外,强制清算作为公司解散的一种法律程序,因为需要指定专业的机构负责清算,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所以会产生相对高昂的清算费用。为避免各股东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建议股东之间还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自行清算。
在法官的释法和建议下,祝某和张女士这才了解到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很快达成和解,最终张女士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注册资本就能说明公司实力?
不!实缴资本才最重要!
实缴制和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成立时两种不同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实缴制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就应当将认缴出资缴纳到位。认缴制则是指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企业成立时无需进行验资。
我国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登记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认缴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对鼓励大众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有重大意义。但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并未改变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仍应按照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认缴资本超过股东的实际出资能力,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也会给股东个人带来巨大的责任风险。一旦公司出现清算或破产情形,股东就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否则就会出现诉讼风险。
因此,对于公司成立发起人而言,一定要慎重考虑注册资本金额,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投资能力和承担债务风险的能力,决定与自身实际情况相符合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能盲目追求所谓的注册资本“实力”而任意提高认缴注册资本;对于寻找有潜力公司的投资者而言,应当在出资前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实缴资本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合理评估投资风险;对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则要认真做好交易前的审查,在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注意了解其实际出资情况,全面审查公司的真实履约能力再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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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 | 南沙法院
原标题:《入股注册资本过千万的公司,原股东竟然都没有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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