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2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东莞注册公司
国知局: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答复
2019-07-06 16:50 来源:知识产权媒体IPRdaily
原标题:国知局: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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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33号建议答复的函
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对“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建议”的答复。答复中提到: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工作实践中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针对大量申请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一律予以驳回;针对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审查环节予以驳回,在异议和评审阶段,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从严把握“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对于没有实际使用、仅有象征性使用的,坚决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13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莉代表:
经研究,对您提出的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全面分析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和危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今年4月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中已体现您的部分建议,在后续商标法新的全面修改中,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其他建议。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近年来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规制,取得一定成效。
一、关于制止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和建立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机制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6条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条款,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增加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上述修改内容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修正案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局也在工作实践中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针对大量申请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一律予以驳回;针对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审查环节予以驳回,在异议和评审阶段,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从严把握“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对于没有实际使用、仅有象征性使用的,坚决予以撤销。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
另外,为加强政策引导,有效解决商标恶意抢注问题,我局起草《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外征求意见。本次《商标法》修改后,将根据相关法律修改内容及各方意见反馈,进一步完善《规定》相关内容,使商标法的修改内容落到实处。关于代表提及的对商标注册后待价而沽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我局将会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措施实施的可行性。
二、关于限制商标申请主体资格和要求提供实际使用证明
对于您提出的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要求申请主体需具备申请商标所使用商品相关的生产资质,要求拥有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每间隔3年提供一次实际使用证明等建议,我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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