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7 来源:东莞工商注册 作者: 注册东莞公司
2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
《办法》对个人公积金贷款管理做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放宽异地贷款,可贷额度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并规定公积金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30年。
以下为文件原文: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下称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即可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称为纯公积金贷款。
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同时向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下称商业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等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公积金贷款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并监督执行、审批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定及其他交办事项、开展公积金贷款日常业务和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评估、担保、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贷款风险和维护职工及各合作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与义务对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依规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
(三)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缴存公积金达规定期限并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四)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五)职工家庭(由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组成,下同)收入来源稳定合法,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未满2次,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保证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获原商业银行的同意;
(二)购买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购买的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是住房的所有权人;
(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原则上应在商转公确认书出具后规定期限内先行办妥提前还款手续才能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七)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抵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
(八)申请贷款的住房为双拼房的,该双拼房的两个不动产权均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三)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家庭收入,月还款额不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 个人的可贷额度通过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可贷额度=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可贷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有下列任一情形,可贷额度在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且上浮额度不累加:
(一)购买装配式住宅。
(二)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
(三)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装配式住宅、特色人才依照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及配套细则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不高于提前还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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